贵州省水家学会评先选优办法(试行)

(2024年9月22日贵州省水家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全面激励广大会员创先争优,踊跃参与本会学术研究和其他活动,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影响力,共同助力本会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类别:优秀会员;优秀科研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

第四条  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评选对象为贵州省水家学会会员及各级学会会员。

第六条 评选指标每年根据各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学会(工委)会员数量和会员履职成效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评选先进集体条件:领导班子建设好;职能作用发挥好;制度健全执行好;积极探索创新好;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好;活动经常效果好。

第八条  评选先进个人条件:

(一)优秀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社会信誉好;

2.热爱水族文化,积极宣传水族文化,支持学会开展宣传推广等工作;     

3.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水族习俗活动;

4.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学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5.完成学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优秀科研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社会信誉好;

2.热爱水族文化,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积极宣传与保护、传承发展水族文化;

3.在水文化学术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年度科研成果突出;

4.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领域研究活动;

5.认真履行学会相关工作职责与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支持学会工作。

(三)先进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社会信誉好;

2.热爱水族文化,积极宣传水族文化,为水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做出贡献;

3.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学会各项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做出突出贡献;

4.认真履行学会相关工作职责与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按时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积极主动支持学会工作。

第九条  评选先进个人特别条件:

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选优:

1.年内在传承、保护和发展水族文化等先进事迹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的;

2.年内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等先进事迹被省州级以上媒体报道的;

3.年内在省水家学会内部期刊发表文章5次以上或优秀文章被本会公众号推送3篇以上的;

4.积极推荐省内外2个以上高校、科研机构或社团等组织与本会合作成功的;

5.书面建言献策被本会或县级以上政府采纳的,且对本会发展和影响有重大贡献的;

6.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2篇以上文章并署名水家学会身份的;

7.以水家学会或个人名义参加省级文艺表演,在比赛活动中拿到名次的;

8.以水家学会会员名义加入省级研究机构或艺术文学类协会,取得成果并有良好评价的;

9.推荐热爱水族文化研究,且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5人以上成功入会的;

10.积极举办、组织、参与水族文化公益性讲座并有突出成效的;

11.其他促进水族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发展的突出学术研究成果。

第十条  会员自荐、集体或组织推荐,填写相应的评审表交学会秘书处初审。

第十一条 优秀提名:会长常务会对会员参加活动情况进行评议,按参加活动情况进行选优提名。

第十二条  评定结果。省水家学会常务理事会对提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评选结果。

第十三条 其他奖励。本文件中没有涉及的奖励形式,可根据个人需要,上报常务会议决定并酌情拟定。

第十四条  在微信群中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在公众号上公布。

第十五条  优秀者由省水家学会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如发现材料失实,将取消其评选资格,严重失实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水家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