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正富 杨先情|论乡村振兴的“三元”机制及其融合
韦正富,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台湾朝阳科技大学访问学者,现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历史与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获评贵州师范大学教学名师、贵州省级“金师”、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先锋”等荣誉称号。主要研究政府改革与创新、民族地区治理。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担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省部级课题10余项;在国内重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研究成果获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全国统战理论政策研究创新成果三等奖、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决策咨询成果获省领导肯定性批示等。
乡村振兴战略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目标,该目标需要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社会成长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乡村产业发展为依托。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存在社会发展滞后、乡村人才外流及资源禀赋不足的情况,如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推动,其产业发展内在动力明显不足,但过度依赖政府推动又会压制社会与市场要素的成长。因此,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推进必须厘清政府、市场及社会“三元”机制的内在关系,明确政府的服务角色,强化市场与社会功能的“互化”,基于发展型的政策理念,促进“三元”机制的融合,从而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大合力。
乡村振兴;“三元”机制;融合
本文发表于《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乡村振兴研究
正 文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如何实现乡村振兴,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一是基于乡村资源,抓好“人”“地”“钱”三个要素;二是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依靠人的素质的提升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优化创业路径,为缺少进城机会与能力不足的农民提供良好生产生活条件;三是应强化机制建构,防范过度行政化和过度形式化等潜在风险;四是通过完善“三权分置”制度及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制度创新;五是建议根据村庄特点,从城乡融合、村集体产业主体融合发展的视角,探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策略。上述研究分别从静态的对策和动态的机制进行了论述,为论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这些研究主要关注国家政策层面的解读并论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机制的研究相对较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向共同富裕的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要遵循乡村建设规律,着眼长远谋定而后动”,在此过程中应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从乡村治理场域中的政府、社会、市场“三元”关系及其作用机制出发,对乡村振兴战略的运行逻辑进行系统解析,探索其内在动力机制,这对高效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三元”机制分析框架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的完成,农村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中国农村的发展迈进了乡村振兴时代,其内涵是要以美丽乡村、小城镇、特色产业为抓手,通过乡与村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的路径,实现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目标。此目标具有多元性与综合性,其“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要完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制度体系”,政策、工作及制度体系的完善要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场域,理顺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围绕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探索其内在发展的动力机制。
(一)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元”机制的界定
在学界,传统的政治学通常“将社会作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二元划分”,这种划分明显偏重于社会的政治属性,忽视了社会的自然属性。萨瓦斯(E.S.Savas)基于公共服务内容的特点将社会分为家庭、氏族、部落等,志愿团体,市场及其在其中运营的各类组织,政府“四元”,但这种划分忽视了家庭、氏族、部落组织与志愿团体组织之间社会性层面拥有机制的一致性,而“国家-社会-市场”的“三元”划分逐渐为多数学者所接受。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经济形态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熟人”之间的互帮互助机制作用较为明显,而市场的交易机制作用相对不足。虽然改革开放40多年来,农村的市场要素有所成长,但农村社会一般还是以家庭、家族、村落等社会结构为基础,缺乏“非营利性”等要素及意涵。
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容及目标包含社会、市场及政府三种要素,其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企业、政府,以及关注和支持农村发展的各种组织。乡村振兴的机制可以归纳为政府、社会及市场三种主体之间关系的内在逻辑。这三类主体分别依赖于三种不同的运行机制,一是以强制力为后盾,以行政、命令、计划为主要表现的政府机制;二是以血缘、地缘、兴趣爱好及伦理为纽带,以自愿的互助、关心、关爱为主要表现的社会机制;三是以契约、理性、竞争等理念为基础,以交易为主要表现的市场机制。依据“三元”划分原则,本研究将乡村振兴的机制归纳为政府、社会及市场三种机制及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二)乡村振兴与“三元”机制的互动关系
根据乡村振兴的战略规划,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乡村振兴的目标是一个全面振兴的综合性概念,其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振兴,又包括治理体系创新和生态文明进步。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政府机制、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的作用发挥。
如图1所示,政府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主导者。因为资源是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础,乡村振兴需要物质、资本、技术、文化、人才等多重资源综合发力,但城乡长期分隔的发展体制使资源配置偏向城市,导致农村地区出现产业基础薄弱、生态破坏严重、治理水平欠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与城市相比生活水平差距较大等问题。如何破解这些综合性难题,需要政府发挥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引导先进技术、优势资源进农村。
市场功能的发挥是实现农村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的基础。一方面,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础,而产业兴旺要依赖市场,其关键在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地挖掘乡村特色,将乡村传统的手工艺、土特产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等加以开发,形成有品牌、“叫得响”的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生活富裕要依赖于资本和技术,但资本本身是逐利的,如果不遵循市场规律,资本不能获得相应的利润,资本的流入就不可持续,并且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无效使用,从长远来看,乡村振兴就无从谈起。
农村社会是乡村振兴的原动力。乡村振兴战略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农村发展、农民富裕,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内在力量,是乡村振兴的实施主体与受益主体,农村社会的职能是充分发动村民群体、乡贤群体、乡村精英群体和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能动作用。
(三)乡村振兴与“三元”机制的协调关系
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协调(如图2所示)。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中,市场机制在法治框架之下,于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性和基础性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进“产业振兴”和“生活富裕”,“市场经济以其特有的人与人的交换关系创造出了无限的生产力,推动了社会进步”。但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无序性和非理性等,不可避免会产生失灵现象,从而造成失业、两极分化、经济波动、环境恶化等问题”,因此,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需要政府的调控与规制。
在政府与社会的协调中,以互助、关心、关爱为特征的社会机制对于维系乡村文化传统,促进乡风文明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时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制约促使政府不辱使命、恪尽职守地服务社会,增进社会之福祉。但是,社会多以道德、伦理作为基础,缺乏强制执行能力,这就需要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技术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来弥补乡村社会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政府应扶助弱势群体,保障社会秩序与民生,在尊重农村社会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强力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在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振兴主动性的基础上推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在充分尊重和听取农民的意见基础上制定乡村振兴规划、推进乡村生态宜居。
在市场与社会的协调中,市场机制能够激发和强化社会的竞争活力与创新力,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实现农村的产业振兴和农民的生活富裕。但是,“市场行为只受理性的、合目的的利益追求之影响”,这就需要发挥社会机制的作用,防止市场行为过度介入社会生活,监督制约市场机制的“唯利是图”,传承遵规守约、尊老爱幼、邻里互助、诚实守信等乡村良好习俗,伸张社会公共精神和公益精神,促进乡村乡风文明。另外,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入与社会价值多元化,由于自利思想的影响,传统伦理道德约束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不自觉履行传统伦理道德的人越来越多,社会机制逐渐失灵,这也影响“治理有效”要素的产出。因此,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需要三种力量与机制的协调与配合,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三元”要素的关系有可能出现失衡甚至异化,而这种失衡则会阻碍乡村振兴的进程。
二、错位与失衡:当前乡村振兴“三元”机制的协同困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之下,农村传统社会组织逐渐失灵,而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法治服务相对不足。为了维系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必须加强政府的服务引导职能。但政府并非万能,其在补位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错位”或“越位”的问题,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场和社会的成长。
(一)政府与社会:有为与有效的悖论
基于服务型政府的运行逻辑,政府的机制应当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比如在公共服务供给活动中,应先有民众作为需求侧的信息输入而后有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侧服务的输出。当前农村,由于部分农民对相关政策的认识度与应用能力不足,导致服务需求侧信息输入较为低效,在此背景下,为了提高政策的效率,政府部门基于“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伦理基础,“由民做主”延伸为“教民做主”“为民做主”,采取公共服务供给侧主动加入需求侧的“逆向公共服务”模式,如派驻村“小康工作队”“驻村干部”等,即政府部门将农村发展的各项具体任务分派给相应的部门及干部,把乡村发展的监督、参与、被考核等多重角色融于一身,从而异化了政府的行为及目标。
一方面,政府“越位”导致政府机制失灵。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公平,以脱贫攻坚为例,在中央政府下达脱贫攻坚任务后,全国贫困地区各级政府一般都对任务进行分解即“包保”及派驻干部的形式。例如,以西部G省为例,该省安排省直属职能部门帮扶贫困县,地市级的直属部门帮扶贫困乡镇,县直属部门帮扶贫困村,而县级政府及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帮扶具体的贫困户。在这一过程中,出现因各帮扶部门公共资源分配权不同而导致帮扶对象所获帮扶资源不同的情况,比如财政部门所帮扶的对象相比一般的部门所帮扶的对象得到的帮扶资源较多,从而引发责任分派中公共权力行使目标的异化与新的不公平问题。此外,政府并非万能,比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期间各个单位仍有驻村工作任务,但在委派驻村干部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干部都了解农民、熟悉农村、掌握农业,调研过程中就曾有群众反映“驻村的干部比我们农民,也不过是多读了几年书而已,因为他们长期在外读书、工作,他们很多人是不了解农村情况的”。
另一方面,政府“错位”导致社会机制失灵。以脱贫攻坚为例,政府做好服务,“发家致富”的具体行动本应以农民为主,但在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农民无法落实惩处责任,正如调研过程中某村民所说“如果脱贫攻坚任务完不成,政府也不能拿我们怎样。但若脱贫任务一旦完成,估计驻村干部就撤回去了,支持脱贫的好政策可能也就没有了”。因此,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对象最后就变成了包村干部,完成各项考核任务,迎接上级的各种评估检查,村里诸如打扫卫生等事务便成了驻村干部的任务,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出现“等拿靠要”的思想,危及了乡村振兴“治理有效”与“乡风文明”的实现。
(二)政府与市场:让利与营利的矛盾
市场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以追求利益和实现利润为目标。因此,市场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前提条件是农村能为市场提供盈利的“商机”。出于对乡村公共基础相对落后、资源相对分散等天然劣势的考虑,政府必须给予进入农村的企业更多的政策优惠,同时还需确保这些优惠政策最终也能惠及乡村,但让利于农村企业与惠及农村、农民总是难以统一达成。
一是营商政策目标下的“精英俘获”问题。在优化营商环境目标的背景下,政府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往往通过乡村精英来推进。以西部地区某县为例,为推进该地区产业化发展,政府贴息,鼓励民众贷款发展养殖、种植等产业,但农户要么出于自己能力考量,不敢或不愿借贷发展,要么银行出于对农户信用的担心不敢出贷,导致最后通过“优惠贷”发展起来的大部分农户是乡村精英,而乡村精英往往基于理性选择的考虑,获得国家资源致富后,除了少数人因年事较高不适应城镇生活外,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搬往城镇居住。针对农村精英流失的原因,即“你为什么要到镇上去住?”的问题,其代表性的回答为:
集镇交通发达,出行方便;有医院,就医也方便;镇里的教学质量也比村校好,孩子入学方便;而且,村里都是人情社会,礼俗多,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人也多,但帮多了自己就白忙活了。
在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帮助下,农村精英发家致富,但发家致富的精英们并没有在农村继续投资、发展,而是带着农村资源到城市、城镇“安居乐业”,其代表性的回答如下:
A、B、C等户,原来都是寨子上的“大户人家”,他们有钱,人也好,家里各种交通、生产工具都很齐全,我们急用时,偶尔可去借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也可向他们寻求帮助。而且,他们的社会资源广,经常带我们出去找“活路”干。此外,他们也是寨上的“头人”,在我们受到外人欺负时,还可以帮我们“出头”,现在他们出去了,就不好麻烦他们了,我们的情况他们也不清楚了。
正如上述访谈内容所反映的,由于受到农村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农村精英的外流并“带走”了农村的资源。
二是在“让利”政策目标下的市场活力不足问题。市场需要遵循平等、自愿的交易逻辑,在市场要素相对落后的背景下,为了确保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政府的行政指导职能。以西部地区某县脱贫攻坚期间的政策为例,该县为了让利于农民,特别是出于对“精英俘获”的戒备,对政策的制定非常严格,比如其对帮扶农村养猪企业方面的补贴政策进行了明确要求:企业负责人必须是贫困户,且养猪数量不低于200头,解决贫困户8人以上就业。但现实生活中,能养殖200头猪,且能解决8人就业的养殖户基本不是贫困户,因此政策没有起到应有的成效。此外,过度强调让利导向,也抑制了农村市场的发展活力。比如,在支农政策的引导下,为享受政府的“让利”政策,企业所雇佣的人员一般都是当地的农民,但当地农民工作相对自由散漫,会出现不服从管理等问题,这也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效率。正如西部某县一餐饮公司经理反映:
原来公司聘请的跳舞、吹芦笙、迎客的人员都是本地少数民族人士,但后来当地的民众家乡礼俗多,比如村里一旦有喜事或者白事他们都要请假,且一请就是6—7天,这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有些事情我们宁愿在外面招人也不招本地人。
三是民众经营能力较差、社会信任基础不足与政策工具综合应用的困难。在脱贫攻坚期间,诸多地方政府也试图在一系列的“营利”与“让利”行为之间探索激活农村内生动力的综合机制,即通过政府动员,鼓励大企业用自己的“营利”能力“让利”于农村和农户。以H集团帮扶的贵州某县为例,H集团运用其强大的资金、人才和管理经验等资源,尝试将其在该县投资建设的旅游小镇项目打造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帮扶模式,希望通过这一模式让当地民众尽早学会经营并接手相关项目,但由于当地民众的经营管理意识与风险担当能力不足,帮扶项目的管理层最终还是选择以企业委派为主,而当地民众主要还是充当“打工者”角色,很少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这很难提升农民的经营能力。
(三)社会与市场:农村“人情”与市场“理性”的排斥
一个社会的伦理价值往往决定着这个社会整体的行动方向。在中国农村诸多地区,多以传统的社会伦理为主导,既有注重情义、互帮互助的优势,但也存在注重人情、面子的问题,从而出现产权不清晰,生产活动中容易出现吃“大锅饭”的问题。在西方,受新教伦理观念的影响,认为“时间就是金钱”“信用就是金钱”“金钱可生金钱”“善付钱者是别人钱袋的主人”,并催生了与市场相关的资本要素及竞争活力。而在中国农村社会中,以血缘、地缘为基础,“远亲不如近邻”体现的互帮互助是社会的重要机制,这一社会机制在维系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同时,也因为产权不清晰,衍生“吃大锅饭”心理,从而给欲通过勤俭、节约、勤劳致富的人带来较大的社会成本,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家精神的产生。
三、协同与发展:乡村振兴“三元”机制的融合
“乡政村治”的时代为政府、市场、社会机制在农村场域中共同发挥作用提供了必要条件,基于政府的服务角色定位,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时期,应当将脱贫攻坚期间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纳入基本的公共服务供给范畴。政府应立足于公共服务民营化视角、乡村党组织创新及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理念,推进政府、市场及社会“三元”机制的有效融合。
(一)基于基层党建创新,推进政府与社会的融合
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了农民是政策主体和主要依靠对象,如果没有农民的成长就没有乡村的振兴。“人民插手公共事务,往往把事情搞得很糟。但是,不扩大人民的思想境界,不让人民摆脱陈规旧套,他们就参与不了公共事务”。基于中国农村社会碎片化的实际情况和其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特点,农村的基层党组织必须发挥好社会组织者的作用,促进政府与社会以及社会与社会的融合。
一是要强化中国共产党对农村传统思想形态的引导。针对乡村振兴过程中的领导问题,自2018年12月28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乡村振兴的关键是农民,但农村地区由于相对封闭,其在保留着诸多传统优秀习俗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陋习,基层党组织必须基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视野,强化对农村传统习俗的引导和改造。比如对农村传统的婚嫁、殡葬礼仪进行文化改革,提倡环保、节约的生活文化,培养理性的文化精神,为农村输入健康血液,营造农村积极向上的发展氛围。
二是要强调党组织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引领。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没有农民的振兴就不可能有乡村的振兴。针对当前农村诸多地方出现的精英移居集镇、深度贫困人员移居移民安置点和一般人员留守农村而导致的农村空心化问题,必须强化基层党组织的组织领导职能,从村落的实际问题出发,根据移居集镇精英、留守民众和移居安置地民众的生产生活行动特点,将不同层次的村落人员再次整合起来。鼓励村落精英继承和发扬传统的互助精神,用中国共产党的精神改造村落精英的同时为其发展提供更大的平台。
三是要着力于农村精英的“党性”培养,推进市场组织与社会组织的互化。在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没有政府的有效引导,市场机制容易出现“精英俘获”问题。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中的活跃群体,农村致富带头人为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乡村振兴离不开乡村精英的参与。而在中国,“正是在‘政党下乡’的过程中,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成为政党组织网络中的成员;无政治的农民具有了政治意识,动员到了党的目标之下”。通过提升农村党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突破“精英俘获”问题的关键,要强化公共政策对市场组织的引领和改造,即引导市场组织“党化”发展,在此过程中关键要提升农村党组织对乡村精英的吸纳和改造能力,让各类乡村精英通过党组织的培养成为优秀的共产党员。在坚定农村党员思想信念的同时,也应为党员带头致富搭建平台,鼓励党员带头创业、带头致富,比如通过实施“党员创业带富”工程,每年扶持一定数量的思想素质好、创业能力强的党员,在提升基层党员话语权的同时,也能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于公共服务民营化视角,推进农村市场与政府的融合
尽管当下中国农村缺乏市场要素及相应氛围,但没有市场的兴起,农村产业就难以发展,乡村便无法振兴。在农村其他产业难以发展的条件下,可以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探索突破口,即在乡村推进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萨瓦斯把政府与市场在公共服务中的供给关系界定为“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多样化的安排,其结果是部分或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活动由私人部门来承担”。当前政府在农村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但由于农村市场、社会发展的滞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十分宽泛。因此,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可以在公共产品的“生产-供给-消费”环节,以及在准公共产品与一般公共产品中,有意识地引入市场参与,推进公共服务民营化,形成政府与市场在农村的伙伴型关系。
一方面,可以引导公共产品生产与消费环节的融合,提升公共产品生产效能,并为乡村市场发展提供平台。萨瓦斯把公共服务系统分为消费者、生产者、安排者或提供者三个参与部分,根据这三者的职能,可以将公共服务系统的运行划分为“生产-供给-消费”三个环节。
如表1所示,长期以来,由于在农村本土成长起来的企业和公司数量少、实力弱,导致农村当地绝大部分的公共项目是由外地的公司和企业来承包,而这些公司又因方便管理而主要聘用外地工人,这导致乡村公共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分离。外来的公共产品生产者一般只从成本效益的价值来思考其行为,如果乡村的公共产品是由当地的公司、企业及工人负责生产,那么其既是公共产品的生产者也是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在公共产品的生产环节引导当地农村市场要素进行参与,可以提高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在公共产品的生产活动中,不仅要考虑产品的生产效率,还要考虑产品的效用及对环境的影响,这更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需要根据公司和企业的发展情况,来完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相关制度。
与此同时,可以在准公共物品与一般公共物品之间探索农村市场要素参与的渠道,为农村市场要素的成长搭建平台。由于市场具有自利性和盲目性,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政府在相关领域应有所作为,但“公民的集体力量永远会比政府的权力创造出更大的社会福利”,所以乡村振兴必须依靠乡村的“千家万户”,政府参与的目的应是激活市场的内在动力。因此政府应利用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属性,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不同类型来细化供给方案,以此引导乡村市场要素的有效参与。
如表2所示,农村市场要素可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公共性程度、可货币化程度、有无收益及排他性程度来完善地方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引入市场参与,推进多元化供给模式,激活农村市场活力,这既是农村市场要素的引入渠道,也是孵化平台。
(三)基于发展型政策的理念,推进市场与社会的融合
乡村振兴必须激活农村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促进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产业兴起。农村资源零散、公共基础发展相对滞后、创业风险大、抗风险能力较低是目前乡村产业所面临的主要障碍,因此需要立足于再生产、投资和多元化的发展型社会政策理念,推进市场与社会的有效融合,即乡村振兴的各项政策必须是发展型社会政策的思路,即将社会政策、社会规划和社会发展融入其主要的行动之中,并且予以制度化。
一方面,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审视乡村振兴项目。企业只有营利才有生命力,政府必须把一般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政策与发展政策区分开来,基于发展的政策思路补足农村市场缺陷,即农村各项服务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及产品的提供要考虑到产业发展的后续潜能,也就是农村的产业服务必须注重项目的可行性、营利性。
另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发展领域的各项保险制度,推进农民生产和经营的主体性成长。当前农村发展滞后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比如农业对自然的依赖性大,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低,一场冰雹、洪涝或旱灾就足以打击农民种植的信心,一场禽流感、非洲猪瘟便足以让养殖户破产,频繁的灾害扼杀了农民群众生产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要维护农民参与生产发展的积极性,完善农村各项生产性的保险制度,将政府支持农村的资金政策与社会保险政策融合起来,为农村的农民生产、创业保驾护航。
总之,政府应当是“服务,而不是掌舵”。考虑到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场域中农民主体性不足和市场参与动力不足的现状,强调基层组织的逆向服务推进政府与社会的衔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的不足,进而积极地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但是,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必须以服务社会成长和维护市场秩序并激发市场活力为目标。
四、结语
政府、市场、社会是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三个重要变量。由于中国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及多样性特点,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与这三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就当前中国诸多的农村地区而言,无“强政府”行为干预会导致发展动力不足,而过强的政府行为又容易异化政府机制,并压制社会和市场机制的活力。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应根据各地农村的特点,厘清政府、市场、社会的各自功能及在具体农村地区三者间呈现出的排斥与吸纳关系。要将满足社会基本需求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范畴,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体系,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系统,推进政府与市场的融合,同时也要强化市场与社会功能、农村社会组织与市场组织的“互化”,推进市场与社会的融合。此外,也要基于发展的理念,推进市场与社会的协同发展,这是当前乡村振兴战略“三元”机制融合的基本思路。
原文刊于《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为方便阅读,注释及参考文献从略,引用/转发等请根据原文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