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家学会章程
贵州省水家学会章程
(2018年11月 17 日通过,2021年11月1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水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izhou Province Institute of the Shui Nationality ,缩写:GPISN。是非直接登记的、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研究水族文化的水族公民为主体的多民族公民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 中国特合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有志于水家学研究的同仁,以及关心水族发展进步的各界人士,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民族平等、团结、繁荣的原则,贯彻“双百”方针,广泛开展对水族和水族地区历史、现状和文化的研究,为推动水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贵州省社科联”)。
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贵州省都匀市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内。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
(二)指导会员对水族和水族地区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科技、教育、卫生等的调查研究,向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其提供科学决策参考,为推动水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适时组织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必要的参观考察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研究水平。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水族文化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实践。
(四)加强与各学术团体的横向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扩大视野,推动会员多出研究成果。
(五)定期举行年会,会址由水族聚居较为集中的县、市轮流担任会议东道主。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开展其他各项有益的活动。
(六)办好《水家学会通讯》和《水家学研究》,为会员提供学术园地,向报刊、出版社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优秀论文及科研成果;办好水家网,扩大社会影响。
(七)开展与省内外和海外学者、国际友人的联谊活动。
(八)接受党政部门交予的有关水家学研究任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热爱水族文化,具有一定的水家学研究能力,关心、支持水家学研究的各族各界人士或单位。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学术成就,或安排有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的科学项目。
(四)热心和支持水族事业以及本会的工作,并积极献计献策。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学术成就;
(四)热心和支持水族民族事业,乐于奉献,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须有本会会员介绍;
(三)经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如优先得到本会编印的报刊资料等;
(四)本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每年交纳50元会费;鼓励会员为学会合法筹措科研及活动经费;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其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届中可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贵州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报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其他人员按相应程序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学会领导班子组成人员侯选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并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贵州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报贵州省民政厅批准。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会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名誉会长、顾问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一个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贵州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报贵州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三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贵州省社科联和贵州省民政厅。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贵州省民政厅和贵州省社科联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经贵州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报送贵州省民政厅。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贵州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贵州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报贵州省民政厅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贵州省社科联和贵州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贵州省社科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四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贵州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贵州省社科联和贵州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 年11月1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水家学会
2021年11月10日